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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教保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最重罰60萬元新臺幣

華夏經緯網 > 臺灣 > 社會萬象      2022-06-01 09:35:35

  中新網5月31日電 據臺灣“中時新聞網”報道,臺立法機構會31日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條文,明定提高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的罰鍰,情節(jié)重大者,處行為人新臺幣6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并公布行為人姓名與機構名稱;而幼兒園超收等重大違規(guī),罰鍰將從3萬元上調至30萬元。

  報道稱,臺灣現行“幼照法”規(guī)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體罰幼兒,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當管教則處6000元到3萬元的罰鍰。

  據悉,條文提高罰鍰額度,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或不當對待行為,情節(jié)重大者,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并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條文說明,違反招收人數限制且超收超過15人或藏匿幼兒,罰鍰從原先6000元至3萬元上調至6萬至30萬元,此外“先限期改善再罰鍰”的規(guī)定也修正為“罰鍰并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以按次處罰,情節(jié)重大或經處罰3次后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jié)輕重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


責任編輯:左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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