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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家的刑德之治略論

華夏經緯網 > 文化 > 古今雜談      2024-04-22 09:48:30

作者:徐瑩(河南大學歷史文化學院教授、《史學月刊》編輯部編審)

春秋戰(zhàn)國時期,舊的社會秩序被打破,新的社會秩序尚未建立起來。新舊交替的時代變革,激發(fā)出一批關于刑德治國的經典理論。面對急劇動蕩的社會現實,諸子中素以“形上”著稱的道家,也提出自己的刑德治國學說:一種依托于天道的、超越了儒法對立的刑德并用思想。這種由天道推衍出的刑德并用思想,在黃老道家的代表性文獻——黃老帛書中,有詳細的闡發(fā)和論述。

“黃老帛書”指馬王堆漢墓出土帛書《老子》乙本卷前的四篇古佚書:《經法》《十六經》《稱》《道原》,學界習稱其為《黃帝四經》?!妒酚洝ふ摿乙肌分小耙蕴摕o為本,以因循為用”的“道家”,多是就黃老道家而言?!包S老”之“黃”指黃帝;“老”指老子。這一派道家基于黃帝傳說和老子思想,因應變法圖強的時代要求,兼容百家之學,闡發(fā)了一種援法入道、道法結合的治國方略。故帛書開篇即云:“道生法?!保ā督浄āさ婪ā罚?/p>

沿著老子“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思想脈絡,帛書的“道生法”一方面將老子的最高本體之道落實在現實政治層面,無名無形、玄遠莫測的道具象為人類社會的各種法令制度;另一方面,也將人類社會的法令制度上升到宇宙論的高度,擁有了道這一至高無上的終極依據。因此,作為法的具體內容,刑德在帛書中也具有天道和人事的雙重內涵。

在《十六經》的《觀》篇中,黃帝從天地萬物的創(chuàng)生談起,引申出治國理政應遵循的準則:“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后刑以養(yǎng)生?!边@里的“春夏為德,秋冬為刑”,首先是指天道的作用和運動規(guī)律。春夏時節(jié),天地間日漸一日的和煦溫暖令萬物萌生滋長,這種自然對萬物的生養(yǎng)和增益,在帛書中稱為“德”;秋冬時節(jié),日漸一日的肅殺寒冷令萬物衰落并凋零,這種自然對萬物的減損和殺伐,被帛書稱為“刑”。刑德在天道的層次上,指上天的生殺損益。對此,帛書也間或直接稱其為“天刑”和“天德”。其次,天道展現出來的自然規(guī)律為人類社會的現實政治提供了依據和典范,在人事的層次上,刑德指君主遵循四時生殺這一自然法則所制定的人類社會的賞罰制度,刑為刑罰,德乃恩賞。這種天道之下用以教化民眾的賞罰制度也是一種“先德后刑”之政,即君主治國以春夏施德、秋冬用刑為基本原則,“應青春以生長,順素秋以殺罰”(《莊子·天運》成玄英疏)。自然界在刑和德這兩種力量的作用下和諧安定、秩序井然,萬物也在刑德年復一年的增益和減損間生生不息、綿延不絕。黃老帛書認為,君主若能仿效自然之力行使其統治權,取法并再現天道刑德的生殺損益,一則恤民行賞、一則決獄罰罪,就會五谷豐登、人丁興旺、君臣和順、國家富強,在烽火連天的兼并戰(zhàn)爭中決勝千里,重建崩壞的社會秩序。

與老子等原始道家對“無形”的專注不同,戰(zhàn)國變法大潮中的黃老道家既推崇天道,也注重人事,致力于形名法度的建立,因此,其理論更具實操性。就四時刑德而言,以帛書《君正》《亡論》等篇結合《管子》中《立政》《幼官》《七臣七主》的相關記載,其春夏時節(jié)實施的惠政主要有:評定爵位、封賞官爵利祿、減省苛雜的政事、節(jié)制賦稅的征收、疏浚河流、鼓勵男女婚娶、不大興土木、不挖掘山陵、不射殺鳥獸等。概言之,就是因循自然界主生養(yǎng)的時節(jié),趁著春夏興發(fā)的盎然生機布德行賞,扶助萬民生產。秋冬時節(jié)則編制什伍、組織民眾進行軍事訓練,審核評定罪過,行論罪、判刑、處死等事,也即因循秋冬的收斂肅殺行刑講武,訓誡臣民服從命令。此外,針對新建的國家,帛書還制定了一套比四時刑德為期更久的“七年之政”:“一年從其俗,二年用其德,三年而民有得,四年而發(fā)號令,[五年而以刑正,六年而]民畏敬,七年而可以征?!保ā督浄āぞ罚┚髟凇捌吣曛钡那叭晔┑拢喉槒拿袼?、任用賢人、開放山澤、減免稅收,以此增加民眾收入、發(fā)展生產、增強國力、爭取民心;后三年用刑:展開嚴格的軍事化管理,發(fā)號施令、刑罪罰惡,使民眾敬畏并臣服。經過六年“先德后刑”的養(yǎng)育和訓誡,民眾就會從令如流、爭相為國出力。

由此不難看出,黃老道家的刑德之治與儒法兩家的或重德,或重刑不同,其間雖然本著“曲成”萬物(《經法·六分》)的靈活和彈性,根據某些事物自身的特性在文德上有所傾斜,如特指農業(yè)生產的“三時成功,一時刑殺”(《經法·論約》)等,但整體而言,它是一種刑德并重的學說。與此同時,帛書中兼行并重的刑和德也不是二元對立的關系,而是相互依養(yǎng),《十六經·姓爭》曰:“天德皇皇,非刑不行;穆穆天刑,非德必傾。刑德相養(yǎng),逆順若成。”

帛書的“刑德相養(yǎng)”顯然是植根于老子的矛盾對立統一論,即矛盾對立的雙方相互依存,并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雖然“德始于春,長于夏。刑始于秋,流于冬”(《管子·四時》),但天道更深層次的運行規(guī)律其實是“贏陰布德……宿陽修刑”(《十六經·觀》):當嚴冬的肅殺之氣盈盛之時,德的力量已經悄然萌動并慢慢滋長;當德的力量漸次積累到春深似海,天地之間便廣布長養(yǎng)的恩澤,使萬物茁壯生長。這是由刑向德的轉換。反之,炎夏積久的長養(yǎng)之氣引發(fā)了刑的萌生,刑的力量也在潛移默化中逐步累積、壯大,直至最終代替春夏之德,形成秋冬的滿目肅殺。帛書的天道刑德相反相成,在相互轉化的過程中彼此依存和滋養(yǎng),君主順應天地之道、四時之理,以“先德后刑”之術治理國家,也要有規(guī)律地交替使用刑罰和恩賞兩種統治手段,并善于觀察形勢的微妙變化,把握時機,在賞罰之間恰當、適時地進行政令轉換,使國力在積累、轉化、再積累、再轉化的循環(huán)中不斷增強并長盛不衰。

《十六經·果童》說:“兩若有名,相與則成?!泵茈p方在兩兩相對中確立自身的存在而各有其名、有序運作,它們相互依養(yǎng)并相輔相成。黃老帛書通過對刑德辯證關系的深刻認識,反復強調刑誅與文教應該相互配合、兼行并用,不能一味地重德或重刑,一味偏重或發(fā)展某一個方面,將導致物極必反。值得注意的是,老子的“反者道之動”揭示了事物循環(huán)往復、相反相成的運動規(guī)律,但在列國爭雄的異常殘酷的生存環(huán)境中,帛書對其“弱者道之用”的思想,則時有揚棄。與老子的守柔守弱、淡泊不爭不同,《十六經·觀》以天道刑德論證君主的刑賞制度之后,在結語中說:“當天時,與之皆斷;當斷不斷,反受其亂。”“斷”的意思是“決斷”,“當天時,與之皆斷”顯示出一種“當機立斷”的果敢與積極,以更為進取的姿態(tài),投入“王天下”的爭奪當中。在《十六經·五正》篇,作者也說:“夫作爭者兇,不爭者亦無成功?!碧斓乐?,人類“爭”的主觀能動性在于充分認識和利用自然規(guī)律,積極主動地推動事物向著有利的方向發(fā)展。

作為戰(zhàn)國時期的顯學,儒、道、法三家在風起云涌的時代大潮中,都致力于以刑德之治救世補弊。儒家崇尚仁政德治,主張重德輕刑,期待君主“道之以德,齊之以禮”(《論語·為政》)。在法家看來,儒家的“為政以德”并不可行,法家主張嚴刑峻法、以力服人的霸政,認為只有“先刑而后賞”“以刑止刑”,才是治理亂世的良方。與他們不同,道家則通過對自然規(guī)律的體察和認識,因順人性的自然天成,與天道同步而行涵養(yǎng)國力民生,構建了一種寬緩且富有彈性的、天道主義的王道理論:“春夏為德,秋冬為刑,先德后刑以養(yǎng)生?!弊鳛槿宸ㄖ獾牧硪环N治國之道,以黃老為代表的道家刑德思想,也是中國古代思想文化和政治智慧的重要組成部分。

文章來源:光明網-《光明日報》
  責任編輯:王江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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