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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虐童致死案 需要強化通報機制與法律意識

華夏經(jīng)緯網(wǎng) > 評論 > 臺島夜話      2024-03-18 16: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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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在臺灣地區(qū)生育率全球倒數(shù)第一,少子化危機下,突然傳出知名社福機構社工虐童致死案,受到社會各界關注。此件虐童案,凸顯臺灣社會對于保障兒童生存權,包括行政、法律、社福、人權意識都不夠健全。特別是,臺灣面臨少子化危機之下,少一個小孩,等于少了一個 “寶”,實在令人痛心。

  強化通報機制與法律意識

  什么是 “虐待兒童”?從法律的角度來看, “虐待兒童”的概念不僅包括身體暴力和性暴力,還包括對人的尊嚴的侮辱、精神暴力、忽視、疏忽、剝削、處罰等。也就是說,從立法的角度來看, “虐待”的定義包括許多純粹的心理表現(xiàn),特別是家長、監(jiān)護人、照護者實施管教不當行為時,虐待與管教之間存在灰色地帶沖突,管教或者虐待情況經(jīng)常被忽視。

  對大多數(shù)普通人來說, “虐待”等同于對兒童使用身體暴力。根據(jù)法律定義,1989 年 11 月 20 日《兒童權利公約》第 19 條規(guī)定,虐待兒童是指父母、法定監(jiān)護人或監(jiān)護人實施的一切形式的身體或心理暴力、侮辱或虐待、忽視或疏忽對待、虐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包含其他照顧孩子的人。1948年12月10日《世界人權宣言》第五條 宣稱 “任何人不得遭受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1959年11月20日《兒童權利宣言》第九項原則規(guī)定,必須保護兒童免受 “一切形式的忽視、虐待與剝削” 。

  在臺灣地區(qū),根據(j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對兒童有虐待或不正當之行為,將依其情節(jié)輕重處6萬至60萬元罰款,并公布其姓名。

  然而,當外界質疑一歲男童受虐致死,為何沒有啟動重大兒虐檢討會議,臺北市社會局指出,檢討會議是行政檢討機制,與通報不同;社會局在2023年12月25日接獲通報時,相關單位也都有接獲通報,同時也立即請示臺衛(wèi)生福利部門是否針對該案進行重大兒虐檢討會議,但因照顧者是保母,得到的回復是 “不適用”,因而未召開。

  通常立法將虐待兒童視為侵犯父母權利的形式之一。父母或者監(jiān)護人行為威脅到兒童的身心健康或其生命,就意味著家庭生活受到外部干擾。然而,醫(yī)療機構、教育機構、監(jiān)護與托管機構、內政機構以及其他組織在其職權范圍內,仍可以查明兒童可能遭受暴力與虐待情況。有關家庭中虐待兒童的事實,也可以由兒童的親屬、鄰居與其他掌握有關特定家庭所出現(xiàn)的困難情況的可靠信息的人向上述機構提供。

  虐童除了相關法律罰則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之外,政府各部門與人權、社服機構合作,采取跨部門解決問題,從而促進有效防止虐待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社會復原。

  至于兒童身心健康,受虐兒童即便得到救脫,如果沒有得到妥適的心理治療,在青春期,可能出現(xiàn)嚴重脫序行為,因此如何解決心理問題對社會來說至關重要。除此之外,還要強化法律意識,法律意識與對虐童的態(tài)度有著連動性的關系。一個人的法律意識越高,對任何“虐待兒童”行為的態(tài)度就越不寬容,反之亦然。

  這次虐童案,不是只能只求改善行政缺失,臺灣地區(qū)經(jīng)濟景氣欠佳的情況下,不婚不生、養(yǎng)不起小孩的人越來越多,家庭收入低的時候,孩子成為負擔而不是生活樂趣,兒童容易在家庭與社會中成為弱勢群體,成為家庭經(jīng)濟壓力的來源,這是一種惡性循環(huán)。當家庭持續(xù)面臨經(jīng)濟困難,虐待案件可能進一步惡化。因此,虐待問題,不能歸咎于單一事件,這是一個需要討論而且需要采取措施加以解決的問題。(臺灣資深媒體人 黃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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